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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 企業所得稅是否要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慧擇財稅集團02-15 15:38【公司注銷知識】瀏覽次數:69
摘要:企業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 企業所得稅是否要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據慧擇財稅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在年度中間辦理注銷前,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進行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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