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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這樣的銷售不用按照17%繳納增值稅
慧擇財稅集團05-22 15:53【公司法規】瀏覽次數:4
摘要:一般納稅人這樣的銷售不用按照17%繳納增值稅
情況1:酒店對外銷售的外賣食品
餐館、飯店等餐飲企業銷售外賣食品,不屬于銷售貨物,不用按照17%繳納增值稅。根據營改增后相關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的一般納稅人,適用的是最低的6%稅率。
政策: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情況2:營改增行業混合銷售中的貨物銷售
營改增行業的企業在同一項業務中既有服務又有貨物銷售的,按照銷售服務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條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這里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情況3:企業銷售已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但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出售時按3%減按2%征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但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
根據2015年12月22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以下簡稱90號公告)文件規定,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情況4:企業銷售不動產
對于不動產的銷售,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購入,則可以選擇按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或按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購入的不動產,需要按11%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情況5:企業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11%、郵政服務11%、電信服務(基礎電信11%、增值電信6%)、建筑服務11%、金融服務6%、現代服務6%(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11%、有形動產租賃17%)、生活服務6%。
注意:
除了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增值稅稅率外,其余的不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政策: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情況6:企業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包括技術6%、商標6%、著作權6%、商譽6%、自然資源使用權6%(其中土地使用權11%)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6%。
注意:
以上銷售均不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